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鍾治漢 律師被告 林恭玄 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恭玄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林恭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