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張子畇
訴訟代理人 鐘景輝
被 告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白惠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