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富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52號、99年度罰執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富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富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9月3日以99年度交簡字第459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於同年月23日確定,其另於該判決確定前之同年3月9日,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同年10月20日以99年度北交簡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罰金14萬元,並於同年11月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月8日)確定,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判處罰金8萬元部分,雖已於99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元折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9年8月13日21時許│99年3月9日3、4時許│├───────┼──────────┼────────────┤│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速偵字│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關年度案號│第5232號│19615號│├──┬────┼──────────┼────────────┤│最後│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4594號│99年度北交簡字第1142號││├────┼──────────┼────────────┤││判決日期│99年9月3日│99年10月20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4594號│99年度北交簡字第1142號││├────┼──────────┼────────────┤││確定日期│99年9月23日│99年11月9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8日)│├──┴────┼──────────┼────────────┤│附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罰字│臺北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16│││第4860號(已執畢)│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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