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易燦 、 魏正帆 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二、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