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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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易燦魏正帆 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一、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二、宜載明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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