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陳新鈞
被 告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三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