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翁豐榮
被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陳新鈞
被   告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三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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