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大來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世偉 (本件原審原告僅有梁世偉而無徐
裕安,故上訴人將 徐裕安 列為被上訴人應係誤列)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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