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友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被 告 吳嘉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及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及原告聲請調閱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覆之勞資爭議案卷
等資料在卷可佐,另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主張其受僱被告經
營之壹錦瀨景園有限公司期間發生職業災害造成其損害,請
求被告賠償,查上開工作地點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亦有上開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均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所住居所地
之臺灣桃園地方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