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丁○○(即乙○○承受訴訟人)
戊○○(即乙○○承受訴訟人)己○○(即乙○○承受訴訟人)庚○○(即乙○○承受訴訟人)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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