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訴字第1437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