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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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2號聲請人 許士仁 即宏仁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子豪 │安泰商業銀行沙鹿分│96年1月28日│27,835元│AV0二九六0六│││││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