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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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12號聲請人冠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國欽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96年2月28日│144,400元│FN─九0五八二│││││台中分行│││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