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05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347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月1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0年11月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1年11月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再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96年4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反覆、延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4月12日上午8、9時,在臺中市○○路路旁,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復於96年5月10日晚上11時35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其臺中市○○區○○路3段23號7樓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先於96年4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為警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前查獲;復於96年5月10日晚上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23號7樓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2份。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1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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