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5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宣告沒收之物」欄所載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列「基於偽造文書」應補充為「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五列至第七列「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其兄『甲○○』之署名於其上」,應補充為「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其兄『甲○○』之署名一枚,並複寫至存根聯上(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一式三聯,有通知聯、移送聯、存根聯,在移送聯上簽名,則會複寫至存根聯)」;證據「證人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應更正為「證人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證據補充「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一份」。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三年臺上字第六六三一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所載時地,在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含複寫至存根聯)「甲○○」之署名,係表示違規駕駛人為甲○○,以及甲○○已收到該舉發通知單之意,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其偽造「甲○○」之署名後,復均將舉發通知單之移送聯及存根聯持交執勤警員,顯係就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所為有使甲○○受交通違規處罰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甲○○,以及警察、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事件舉發、裁罰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甲○○」署名,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附表所載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其犯罪時間已有明顯區隔,犯意個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無照駕駛且有交通違規行為,經警查獲後,為規避裁罰,竟冒用其兄甲○○名義簽領舉發通知單,損及甲○○之權益,並影響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舉發、裁罰之正確性;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另偽造之私文書如已行使,即為他人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不得諭知沒收,僅其中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聯,有移送聯、通知聯、存根聯,在移送聯上簽名,則會複寫至存根聯,通知聯則無庸簽名)之移送聯及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名各一枚(每次均偽造二枚,總計六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偽造文書名稱│證據出處│宣告刑││││││├──────┬────────┤││││││論罪科刑│宣告沒收之物│├──┼────┼────┼──────┼────┼──────┼────────┤│一│99年3月│臺南縣新│臺南縣警察局│臺南縣警│乙○○犯行使│臺南縣警察局南縣│││21日晚上│營市復興│南縣警交字第│察局新營│偽造私文書罪│警交字第M023055│││11時26分│路與和平│M00000000號│分局南縣│,處有期徒刑│89號舉發違反道路│││許│路口│舉發違反道路│警偵字第│叁月,如易科│交通管理事件通知│││││交通管理事件│00000000│罰金,以新臺│單移送聯、存根聯│││││通知單移送聯│38號警卷│幣壹千元折算│上偽造之「甲○○│││││及存根聯│第18頁上│壹日。│」署名各壹枚(合││││││舉發違反││計貳枚)均沒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99年6月2│臺南縣新│臺南縣警察局│臺南縣警│乙○○犯行使│臺南縣警察局南縣│││日下午4│營市太北│南縣警交字第│察局新營│偽造私文書罪│警交字第M023052│││時35分許│里140之4│M00000000號│分局南縣│,處有期徒刑│30號舉發違反道路││││號前│舉發違反道路│警偵字第│叁月,如易科│交通管理事件通知│││││交通管理事件│00000000│罰金,以新臺│單移送聯、存根聯│││││通知單移送聯│89號警卷│幣壹千元折算│上偽造之「甲○○│││││及存根聯│第9頁舉│壹日。│」署名各壹枚(合││││││發違反道││計貳枚)均沒收。││││││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99年6月9│臺南縣新│臺南縣警察局│臺南縣警│乙○○犯行使│臺南縣警察局南縣│││日晚間11│營市民權│南縣警交字第│察局新營│偽造私文書罪│警交字第M023079│││時45分許│路與三民│M00000000號│分局南縣│,處有期徒刑│86號舉發違反道路││││路口│舉發違反道路│警偵字第│叁月,如易科│交通管理事件通知│││││交通管理事件│00000000│罰金,以新臺│單移送聯、存根聯│││││通知單移送聯│38號警卷│幣壹千元折算│上偽造之「甲○○│││││及存根聯│第18頁下│壹日。│」署名各壹枚(合││││││舉發違反││計貳枚)均沒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