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五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