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縣大里市○○里○○鄰○○路○○○巷○○號)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