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五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玖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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