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九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二十三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游秀雯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