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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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被告吉隆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萬零叁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萬零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零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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