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職申請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二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離職申請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蔡錦輝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