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等人間因確認遺囑有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陸佰 伍拾陸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伍仟 陸佰肆拾叁元;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捌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外,其餘壹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院賓民黃字第○一號函通知上訴人繳納,該通知於同年月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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