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統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進星
送達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陳秋蓮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提出上訴人統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進星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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