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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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大業
林璿霙原名林濬騰、 林亮廷共 同選任辯護人 范值誠 律師
林桓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朱孟㚬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家楹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57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05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