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О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同德書報公司高雄地區圖書物流配送中心之負責人,竟基於販賣猥褻漫畫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七月間起,連續向設於台南市○○路○○○巷○號之「長鴻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據起訴)經銷「戀愛達令」、「巨乳學園」等內容為猥褻圖畫、文字之漫畫書,及向設於台北市○○區○○路二段十六號一樓之「甲府文化出版圖書有限公司」(未據起訴)經銷販賣「魔獸契印」、「奶油拼盤」、「秘密校舍」、「我愛你」等內容為猥褻之圖畫、文字之漫畫書,以每本新台幣(下同)六十元至七十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高雄地區不特定之廠商或書店,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八時四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共九十四本,因認被告甲○○係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分別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無非係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巨乳學園」、「戀愛達令」、「秘密校舍」、「我愛你」、「魔獸契印」及「奶油拼盤」等漫畫書,在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人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固不諱言於右揭時、地經銷、販賣上開漫畫書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猥褻物品之故意,辯稱:上開漫畫書均以膠套密封,並且大部分之漫畫書於封面上加註「限制級」,標明「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觀賞」字樣,且均經出版商切結保證並無違法情事,故伊並不知道扣案之漫畫書內容是否有猥褻之文字圖畫等語。
四、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巨乳學園」、「戀愛達令」、「秘密校舍」、「我愛你」、「魔獸契印」及「奶油拼盤」等九十四本漫畫書經公訴人勘驗結果謂:書中均繪有女性裸露胸部、男女性交之畫面,又關於女性胸部及男女性交之畫面大多以近距離之方式呈現,且上揭書刊均有以淫穢文字描述性交之過程;又「我愛你」、「魔獸契印」及「奶油拼盤」之漫畫書中,甚至有人獸性交之變態圖畫及文字;及除「戀愛達令」以外之其他漫畫書對於女性性器官及性器接觸部分有以反白或以馬賽克方式處理,惟依其繪圖態樣及內容敘述,並無任何含蓄之美,而是將男女之性行為過程完全予以具體的暴露顯現及過度之渲染,客觀上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引起普通一般人之羞恥感,不具何藝術性、醫學性,從而,上揭漫畫顯純屬渲染、強調性行為之作品,實足以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於社會風化,而具有猥褻性等情,經本院審閱上述九十四本漫畫書,固有公訴人所指上情無訛。惟扣案之漫畫書,於經警查獲當時,每一本書均有以透明封套封緘,業經證人即本案查獲之員警 莊顯郎 於本院調查中證述明確(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訊問筆錄);且扣案之漫畫書大部分於書本之封面或封套復有標明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觀賞之字樣,亦經本院審閱無訛;又本件扣案之漫畫書書均非由被告所開設之物流中心所出版,而係分別為「長鴻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甲府文化出版社圖書有限公司」(下稱甲府公司)所出版,僅係由被告開設之物流中心代為配送,出版商並有出具合法之保證書等情,有長鴻公司、甲府公司所分別之保證書二紙附卷足憑,是被告上開辯稱:因上開漫畫書均以膠套密封,並且大部分之漫畫書於封面上加註「限制級」,標明「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觀賞」字樣,且均經出版商切結保證並無違法情事,故伊並不知道扣案之漫畫書內容是否有猥褻之文字圖畫等語,即屬有據。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載故意販賣猥褻物品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要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依法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劉定安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附表:
┌──┬──────────────┬─────┐│編號│漫畫書名稱│數量(本)│││││├──┼──────────────┼─────┤│一│戀愛達令│二十四│├──┼──────────────┼─────┤│二│巨乳學園│四十五│├──┼──────────────┼─────┤│三│祕密校舍│十一│├──┼──────────────┼─────┤│四│我愛你│六│├──┼──────────────┼─────┤│五│魔獸契印│二│├──┼──────────────┼─────┤│六│奶油拼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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