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