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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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朱逸群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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