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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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林津鋒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