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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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7號上訴人甲○○
樓之1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余幼芳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上級審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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