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