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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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關於第二項第(一)點中「7,537,14
9元(見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7,537,149元(見附表一)」等文字;第二項第(二)點中「16,846,966元(附表三加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16,846,966元(附表一加附表二)」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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