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主文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壬○○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玖年。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藥劑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丙○○、癸○○、子○○、乙○○○均無罪。
辛○○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