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劉兆勝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聖祥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