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0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店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仕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倫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忠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103年1月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
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學淵
                   書記官 王黎輝
                   通 譯  徐鈞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向原告訂購LED燈展示
架300套,貨物買賣價金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不
含5%營業稅),嗣被告於102年7月24日給付定金24,720元後
,於同年8月2日以場地空間不足為理由,只准交貨102套,
其餘貨物要求寄放原告公司,並另外要求開立一半貨款的發
票,其5%營業稅計4,125元自應由被告負擔,合計尾款應給
付原告144,405元(即貨款165,000元-訂金24,720元+5%營
業稅計4,125元=144,405元),被告公司雖承諾於同年8月10
日及9月10日分兩次給付原告,惟迄今尚積欠上開尾款計144
,405元,詎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等語,為此,爰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4,
4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2年11月22日原告民事陳報狀參照)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單、產品圖、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名片、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並加計法定遲延
利息,此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王黎輝
法官余學淵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王黎輝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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