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保香
陳寶珠
陳重榮
相 對 人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寶珠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捌佰元後,相對人
聲請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五四00六號給付票款事件(已
併於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六五八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辦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
三八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
,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陳保香、陳重榮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
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
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
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
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
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
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
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
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
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
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
執行可言。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195號裁定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寶珠得執
行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864,000元,及各自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暨強制執行費用,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
第15400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後併入本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12658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核無誤,而聲
請人陳寶珠於102年11月25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復經調閱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638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卷宗屬實,聲請人陳寶珠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
合。而聲請人陳寶珠所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屬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
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規定,第一、二、三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
為10月、2年、1年,共計3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
、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4年,爰
以此為預估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准停止執
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
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上開債權總額之法定遲
延利息即1,372,800元〔計算式:6,864,000元×5%×4年=
1,372,800元〕,為相對人因聲請人陳寶珠提起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茲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相對人雖亦對聲請人陳保香、陳重榮取得本院102年度司
票字第16146號本票裁定執行名義,惟聲請人陳保香、陳重
榮並非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400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件之債務人,且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陳保香、陳重榮聲請強
制執行,是聲請人陳保香、陳重榮既尚未有強制執行事件繫
屬於法院,其聲請停止執行云云,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
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書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相對人│
│││(新臺幣)││││││
├──┼───────┼──────┼──────┼──────┼──────┼─────┼───────┤
│1│100年10月27日│4,700,000元│101年1月26日│101年1月26日│101年1月26日│TH055130│陳保香、陳寶珠│
├──┼───────┼──────┼──────┼──────┼──────┼─────┼───────┤
│2│101年12月15日│500,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CH849901│陳保香、陳寶珠│
││││││││、陳重榮│
├──┼───────┼──────┼──────┼──────┼──────┼─────┼───────┤
│3│102年1月10日│997,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CH0000000│陳保香、陳寶珠│
││││││││、陳重榮│
├──┼───────┼──────┼──────┼──────┼──────┼─────┼───────┤
│4│102年1月31日│100,000元│未載│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CH849899│陳保香、陳寶珠│
││││││││、陳重榮│
├──┼───────┼──────┼──────┼──────┼──────┼─────┼───────┤
│5│102年2月8日│415,000元│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TH578309│陳保香、陳寶珠│
││││││││、陳重榮│
├──┼───────┼──────┼──────┼──────┼──────┼─────┼───────┤
│6│102年3月29日│100,000元│102年6月29日│102年6月29日│102年6月29日│CH849855│陳保香、陳寶珠│
││││││││、陳重榮│
├──┼───────┼──────┼──────┼──────┼──────┼─────┼───────┤
│7│102年4月18日│52,000元│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CH857789│陳保香、陳寶珠│
││││││││、陳重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