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五三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出質標的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