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生
訴訟代理人 吳繼祖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其期
日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