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生
  訴訟代理人  吳繼祖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其期
日定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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