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一七八號本票裁定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經被告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乃原告簽發交付訴外人 陳銀瓶 執有,且以臺中市第七信用合
作社支票給付陳銀瓶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其中一十萬元為利息),並
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兌現,系爭本票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且系爭本票
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爰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訴外人 陳限瓶 欠被告錢而將支票交付予被告,原告有無還
款被告不清楚,還款是訴外人陳銀瓶與被告間之事。而如原告有還錢應將本票取
回,其未取回系爭本票,可見未還錢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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