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六五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參萬,折合銀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