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號債權人建展企業社即謝萬年債務人米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暨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存字第237號提存卷宗、97年度裁全字第358號民事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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