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進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進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 朱進益 」其姓名有無錯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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