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念矩選任辯護人李祖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念矩選任辯護人李祖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