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濬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濬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譚濬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9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㈡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㈠至㈢所示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下稱前案);㈣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於100年4月8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11年1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18日等情(假釋後尚須執行前述㈡所示案件之罰金易服勞役所餘25日刑期),有該署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