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9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陳榮灝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榮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8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榮灝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3年度 司家 催字第148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3年9月3日、12月3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104年9月3日(對繼承人)、105年6月3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陳榮灝於100年3月31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於103年3月31日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查被繼承人陳榮灝僅遺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3,384,408元,故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計算為133,844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938,604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管理費用共計1,072,448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81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48號裁定、登報影本、墊付費用單據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81號、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4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榮灝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為13,384,408元,核定報酬為133,8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938,604元(內含閱印資料費、登報費、聲請費、遺產稅等),合計1,072,448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