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訴人 黃李 法定代理人 張春熙 被上訴人 蘇添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5,83
3元,應繳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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