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區00000000000000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63,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提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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