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5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陳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全部敗訴,而上訴人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56,552元,故其上訴利益即為其請求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