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65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巡交字第6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巡交字第65號原告 張羽昌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林文閔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被告代表人原為 張丞邦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文閔,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25號卷第65頁,下稱桃院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及違規地點,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交通組員警依民眾檢舉,分別舉發「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處車主)」(見桃院卷第55至56頁),嗣被告各處以附表所示裁決書之處罰
主文,原告於112年3月9日收受(見桃院卷第51至52頁),同日起訴,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後重新審查,於112年5月16日將附表編號2所示處罰主文第一項改為:「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牌照限於112年06月15日前繳送。」第二項均刪除(見桃院卷第53頁,與附表編號1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重新送達原告。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原告駕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閃避右側靠近之公車,自第2車道變換到第1車道再變換回第2車道,又為了閃避人行道上違停的紅色車輛,打右轉方向燈準備慢慢變換到外側車道,就被後方公車無原因檢舉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經檢視採證光碟內容所示,原告車輛於影片時間08:44:10至08:44:18間有在道路中暫停,其後多次煞車減速,並於
08:44:49再次於道路中暫停,確有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原告車輛暫停時周遭並無迫使其不得不在車道中暫停之因素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依行為時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同條第4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同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㈡查原告駕車於上揭時、地,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
停之違規行為,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2年2月16日楊警分交字第1120005460號函附檢舉影像光碟、112年5月5日楊警分交字第1120016082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2年1月2日桃市楊工字第1120001477號函、汽車車籍查詢、駕駛人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影像截圖等在卷可稽(見桃院卷第43至59頁及證物袋、本院卷第21至23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檢舉光碟影像屬實,有本院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光碟影像截圖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0-1頁),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雖未到庭陳述意見,本院已將上開影像截圖及說明寄送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4-1、33頁),原告迄今未具狀表示意見。
㈢原告起訴時雖稱:因閃避其他車輛而緩慢變換車道等語;惟
據前揭光碟影像所示,原告車輛原行駛於車道上,不知何故打右轉方向燈減速慢行,此時其車前方及周遭並無任何車輛,緩速前行小段距離後即在車道中暫停,此時右側路邊商家有一女上前屈膝,從原告車輛右側副駕駛座窗戶處向車內探望,望似與原告攀談或交易等情(見本院卷第21至23、30-1頁),此與原告所陳顯然不同。由上可知,該路段車流順暢,且原告車輛前方並無車禍突然發生、道路塌陷、車輛惡意危險駕駛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劣天候情況等其它緊急突發狀況,亦無原告所陳因閃避其他車輛而必須暫停於車道中之狀況,復未據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法官鄧德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士逢附表:裁決書(見桃院卷第5至7頁)編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舉發法條處罰主文1112年3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DG-4328035號111年12月29日8時44分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24條一、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鍰限於112年04月08日前繳納,另講習日期由辦理講習機關另行通知。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2112年3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DG-4328036號同上同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處車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一、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牌照限於112年04月08日前繳送。二、上開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一)自112年04月09日起吊扣汽車牌照12個月,限於112年04月23日前繳送牌照。(二)112年04月23日前仍未繳送牌照者,自112年04月24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三)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重新請領,但經處分逕行註銷者,非滿6個月,不得再行請領。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合計3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