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雯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40號、第6831號、第6964號、第7462號、第7956號、第8127號、第8614號、第8907號、第9700號、第10218號、第10326號、第10706號、第1129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471號、第12214號、第12725號、第14013號、第14028號、第14352號、第14702號、第14734號、第14736號、第14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