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福清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提起公訴,並於112年5月31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之日期可憑。
而被告朱福清於112年8月1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戶籍資料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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