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張威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卓翰 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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