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45號
聲請人 洪玉鳳
聲請人 郭勝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棕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罪者,法定刑僅為7年6月以下
,惟犯罪構成要件評價相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卻達7年以上
,與內亂罪等相同,且未能針對輕微案件設置衡平條款,違
反罪刑相當原則;系爭規定欠缺主觀不法意圖,客觀構成要
件亦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53號刑事判決將系
爭規定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從文義上「職務本身固有
之機會」,擴張解釋為包括「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導致「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因身分而取得申請補助費之機會」
兩者混為一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解釋明確性原則,侵害
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
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
75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貪污
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至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
文書共3罪部分不得上訴,乃均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
,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客
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原
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屬聲
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